一、案情简介:
甲于3月份通过面试到公司上班,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入职前都必须要去广州培训,因此,甲于3月16日跟公司同事以及老板一起去广州进行了培训,后于3月21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,约定甲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两年,若在两年内提出离职的,应当赔偿培训损失,并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,而实际上,公司与甲直至5月6日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。由于工资低,又经常要加班加点,甲于5月19日跟老板提出了书面离职报告,并在5月25日又邮寄了离职报告。公司也于6月8日通过邮寄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。并随后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甲赔偿培训费、差旅费近4万元。
二、办案经过:
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,以及询问了甲的具体事宜,再结合《劳动合同法》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,分析了案子中对公司不利的点,并且跟甲提出其具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可以提起反请求。后来在仲裁委调解时,经过范律师的利弊分析,甲补偿了3500元给公司,仲裁委出具调解书,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。
三、最后结果:
最后,双方均比较满意,甲可以重新找工作而不为劳动争议再受精神上的折磨,老板在创业阶段也算是弥补了部分损失,也算是和谐解决纠纷。